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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去哪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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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公證去哪裡辦理?

婚前財產公證去哪裡辦理

婚前財產公證應該到財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

《公證程式規則》

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公證程式規則》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二)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

(三)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其實,婚前財產也不是必須要辦理公證的,沒有公證書婚前財產也是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前,雙方要確認哪些財產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變成共同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