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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才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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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申請條件准入的人才,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經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2. 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二)人才准入條件
符合基本條件,年齡在50週歲以下(符合條件准入的表彰獎勵類人才,不作年齡限制),達到以下准入條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戶申請。
1、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2、具備國家註冊執業資格;
3、具備高階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4、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
5、受聘於我市社會工作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備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或國家承認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專學歷的人才,且在莞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滿3年;
7、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專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
8、廣東省內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具備中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的學制教育應屆畢業生;
9、來莞創業、就業,且未在國(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學人員;
10、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在莞累計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6000元以上;
11、在莞登記註冊並合法經營1年以上、依法納稅、吸納就業5人以上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初創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12、符合條件准入的表彰獎勵類人才。
(1)獲得省(廣東省委、省政府)部級以上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
(2)獲得東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獎勵的;
(3)在駐莞部隊服役期間被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後在莞工作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
(4)近5年由我市人力資源部門推薦參加國家、廣東省或我市人力資源部門主辦或與部門、行業組織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獎項的。

東莞市人才入戶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