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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代理意見 | 濫用職權

行政訴訟 閱讀(3.06W)
行政訴訟代理意見 濫用職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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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訴訟時效

要根據濫用職權依法要處的法定最高刑來確定具體的訴訟時效。犯濫用職權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犯罪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犯罪不再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