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執行行政訴訟怎麼辦?
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生效後,被執行人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二、行政訴訟判決分為哪些情形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糾紛的話,那麼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是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度的,如果經偵機關不履行的話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解決,人民法院是可以直接的劃撥款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