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屋抵押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式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其具體程式為:
(一)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以下檔案: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和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二) 登記稽核與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稽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覆。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的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三) 登記的變更與登出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公民可以利用房產證向銀行提出借貸請求,請求被受理之後,是需要簽署房屋抵押合同,然後銀行或者是借貸申請者,需要帶著抵押合同,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手續。若是債務到期,借款人不能償還全部的借款的,銀行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