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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解除合同代理法

行政訴訟 閱讀(5.4K)
行政訴訟解除合同代理法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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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解除合同代理

你好,一般關於行政訴訟解除合同代理詞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對違法的建築物實施行政強制拆除必須經過二個法定程式,第一個程式是行政機關對需要拆除的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並公告,執行的行政主體是被告桐梓縣城鎮綜合執法局,被告桐梓縣人民政府的答辯狀第一條恰恰證明了這一事實,第二個程式是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有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主體是被告桐梓縣人民政府,被告桐梓縣城鎮綜合執法局在2013年8月23日的結案報告中的《執行情況》剛好證明了這一事實。而且在本案的行政強制拆除過程中,被告桐梓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鄧小斌,縣領導謝慶鬆親自帶領其他職能部門參與強拆,茅石鎮龍會村村委會的證明以及被告桐梓縣城鎮綜合執法局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案件結案報告均說明被告桐梓縣人民政府親自實施了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 因此該行政強制拆除執行行為是由二被告共同完成,故二被告是本案適格的行政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