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必須出庭嗎

行政訴訟 閱讀(9.21K)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必須出庭嗎?

行政訴訟第三人必須出庭嗎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出庭並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1)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徵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三、行政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型別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行政訴訟的話通常就是行政相對人起訴行政單位的,那除了行政相對人之外,可能還有第三人會跟某些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行政相對人自己是必須要出庭的,至於第三人是否要出庭,得根據行政訴訟的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