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准予或不準予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用)
()行非執字第號
申請執行人,(寫明行政主體名稱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執行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委託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號決定(或其他行政行為名稱)。(寫明審查過程)。
(寫明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具體執行內容、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等)。
(圍繞聽證會上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概括寫明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如果沒有聽證,此項不寫。)
經審查查明,(針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申請所依據的事實,法院如有異議,寫明認定情況;如無異議,此項不寫)。
本院認為,(寫明准予強制執行或不準予強制執行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依據的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款、項、目),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
申請執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關於行政裁定書的強制執行,是需要行政單位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書提交到人民法院,然後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法律依據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至於說予以強制執行的裁定書的基本格式,司法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的格式都是固定的。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物件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