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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強制執行程式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3.21W)

一、稅務行政強制執行程式什麼

稅務行政強制執行程式是什麼?

(一)、責令限期繳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批准,可執行強制措施。

(三)、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稅人自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稅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稅款。

(四)、稅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並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採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稅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他們是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稅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對於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

二、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注意事項

1、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執行在後的原則。

2、強制執行必須發生在限期繳納期滿之後。

3、採取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稅務局批准。

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5、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

6、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的範圍內。

7、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三、稅收強制執行期限

所謂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稅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稅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稅的有效行使。

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應當及時繳納稅款,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會責令改正,仍然不繳納稅款的額,稅務機關有權強制執行,將企業的賬戶等進行查封,對企業的規定資產進行拍賣,強制執行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通常適用於普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