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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和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1.75W)

(一)概念性質不同

稅務行政複議和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1、稅務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屬地方人民政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有關機關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予以辦理。

2、稅務強制執行是納稅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認的義務,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手段,強制其履行義務的程式。強制執行必須由稅務機關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並且要具備下列條件;

(1)執行必須有根據,要有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2)執行根據已發生法律效力,且納稅人拒不履行;

(3) 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根據必須具有給付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

(二)特徵不同

A、稅務行政複議具有如下特點:

1.稅務行政複議的內容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

2.稅務行政複議的主體是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

3.稅務行政複議的程式是準司法程式

4.稅務行政複議的性質是一種行政救濟機制

B、稅務行政強制執行具有強制性、執行性和行政性。

1、強制性,強制執行以納稅人主觀上不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為前提,稅務機關需要行使一定的手段來保證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實現。

2、執行性表現在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實現稅務處理決定所要求的狀態,因此執行性是稅務強制執行的又一特徵。

3、行政性是稅務強制執行的一個重要特徵。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可分為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機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後,人民法院必須認真審查提請的案件,不僅要作形式審查,還要作實質性審查,經審查合法的,人民法院才能實施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最後做出的執行決定已經是一種準“判決或裁定書”,所以人民法院執行行政機關申請的強制執行屬於司法行為範疇。

行政複議和強制執行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一般是由稅務機關下達行政決定以後,行為人如果對稅務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申請行政訴訟的,但是如果既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訴訟也沒有履行決定書的話,那麼稅務機關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