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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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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除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嗎?

拆除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嗎?

拆除不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不是行政處罰行為。而我們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其實質就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行政處罰是對違法當事人採取懲罰性制裁措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懲罰性,是通過給違法相對人的合法的權利或權益造成損害來達到懲罰的目的。而責令限期拆除是系行政機關作出的強制性決定,命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違法建築,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手續是怎樣的?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釋出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有一些違法的建築物,那麼行政機關在發現之後就可以對此作出一定的處罰,當然的要求對方限期予以拆除是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並不是具體的行政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