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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證據的證明效力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3.3W)

一、行政處罰證據的證明效力是什麼?

行政處罰證據的證明效力是什麼?

行政機關肯定是必須要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才能夠依法對我國公民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的。反之,如果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就實施了行政處罰,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

證據確實:據以定案的各項證據均是真實可靠的,無偽造、誘導之嫌疑,亦無彼此矛盾的現象;據以定案的各項證據均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不存在以彼事項印證此事項,或虛妄推斷的現象;據以定案的各項證據相互協調一致,共同指向同一個證明結論。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特質。

證據充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佐證,如涉及“非法收入”,必須要核定清楚非法收入的金額,需要有進銷票據作依據,而不能單憑市場行情推定。

二是用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構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能形成“證據鏈”,如處罰假冒產品行為,既要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採購及銷售票據,還要有實物證據,即假冒產品,必要時還可對經營場所攝製照片,製作知情人(特別是購買者)調查筆錄等。

三是足夠的證據量所證明的案件事實輪廓實在、環節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稜兩可的因素。

證據確鑿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方面來講的,側重於質量。而證據充分主要側重於證據的數量。

二、行政處罰證據三大基本特性

(一)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事實是必須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是不以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實勝於雄辯。

(二)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絡,並對證明案件具有實際意義。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即不是證據。

(三)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調取證據的主體合法,也就是說我們調查取證的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機關的執法許可權辦案),辦案人員的主體資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執法權的辦案人員(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的辦案人)。

2、取得證據的程式要合法。

抽樣取證的程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抽樣的工具,抽樣的方法,盛裝樣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樣品的容器等等。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或者查封扣押財物等強制措施時時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法律有規定的我們才可以採取封存扣押等措施,並事先取得主管領導的批准並製作相應的文書送達當事人。

3、證據的形式要合法

即證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4、證據要經過查證屬實

行政處罰受到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這兩部法規的法律制度約束,其中,行政處罰證據確實充分主要體現在,對案件所涉及的事實當中的所有證據都能夠構成比較完整的證明體系,除了調查筆錄,詢問筆錄以外,還必須要有實物作為證據。比如說在查處一些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行政機關需要有假冒偽劣產品的質量鑑定書,同時還需要對經營場所拍照片,調查筆錄等這些都是缺一不可的。

對於我國的行政處罰的程式性規定中,此時是需要當事人進行陳述以及申辯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行政機關並且可以對當事人提出事實以及證據可以進行復核,如果是此時無法自己處理的,是可以聘請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