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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行政賠償 閱讀(1.02W)

一、代履行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代履行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是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型別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

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

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對於行政強制的具體事項,是由行政機關根據自己的司法職能,對不履行法律義務的當事人進行強制處理的情況,相關情況的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