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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否能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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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是否能申請行政複議

第三人是否能申請行政複議

合法定條件的第三人,可以成為行政複議申請人。

從行政複議法的立法本義來看:本義之一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依法撤銷或者改變了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本義之二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行政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可以理解為有權提出複議申請的,只能是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只要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請。

二、哪些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因此通過對相關問題的瞭解,那麼可以知道第三人如果符合對應的行政複議申請條件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就算是第三人不申請行政複議,那麼對行政複議的結果其實也毫無影響,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那麼就要清楚應該通過什麼方式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