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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做出後,若不服,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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