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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法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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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法行政複議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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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法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的道路交通違法行政複議的規定是《 交通違章 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四條、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 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