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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如果申請了複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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