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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繳納罰沒款申請延期期限可以嗎

行政處罰 閱讀(2.59W)

一對繳納罰沒款申請延期期限是多少時間?

對繳納罰沒款申請延期期限可以嗎

罰沒款申請延長是沒有時間期限的。一般的行政處罰罰款只有最後繳納期,無特殊情況或經過批准不存在暫緩、延期的說法。在允許暫緩和延期的情況,也要看是哪個部門進行的處罰,哪個部門決定的暫緩和延期,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本身的性質等等,這個問題無法一概而論。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這就是說,分期繳納罰款是有條件的例外,也是法律許可的。但是,目前法律、法規、規章並沒有規定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這就引出兩個問題:首先,沒有時間限制,會導致案件久拖不結,隨著人員的變動,罰款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其次,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除了適用《商標法》、《廣告法》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大多是3個月訴訟期,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期限為180天,兩項合計達9個月。如果暫緩或者分期繳納超過9個月,就會錯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

二、延長付款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採用分期付款,其貨款是在交貨時付清或基本付清;而採用延期付款時,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後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分期攤付。

採用分期付款時,只要付清最後一筆貨款,貨物所有權即行轉移;而採用延期付款時,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即轉移。

採用分期付款,買方沒有利用賣方的資金,因而不存在利息問題;而採用延期付款時,由於買方利用了賣方的資金所以就存在買方需支付利息的問題,延期付款是買方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一般貨價較高。

在採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時往往將匯付、託收和信用證付款三者結合使用,即主要貨款採取信用證付款方式,少量貨款或貨款尾數則採用匯付或託收方式。

延期付款簡稱“延付”。託收承付結算的付款單位,在承付期滿時,無款支付或支付能力不足而發生的遲延付款。發生延付情況時,付款單位開付銀行通知付款單位,促其儘快籌措資金,早日償付款項。同時,通知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轉知收款單位。俟付款單位有款時,付款單位開戶銀行即按國家規定的扣款順序實行扣款,辦理劃轉手續,並按延付天數以延付金額的一定比例計付賠償金,隨同貨款一起劃給收款單位。對長期拖欠貨款的單位,銀行可停止其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改用信用證或匯兌結算方式,以維護收款單位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罰沒款一般是針對於公民做出了違法的事情且也沒有上升到犯罪所給的處罰,但對於這個處罰是會結合案件的實際大小來進行處罰的金額,但如果確實有困難要進行延期給的話,那麼就可以向相關的部門申請,並寫出情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