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罰款多長時間不交會被強制執行?
行政罰款超過15天沒有繳納的,會被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對行政罰款決定有爭議行政複議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身份證號碼等,以及其他必要的資訊;是法人的或者組織的,則寫明法人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資訊;
2、提供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的請求、相關事實與理由;
4、申請人簽名或者是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四、罰款和罰金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罰金屬於刑罰處罰;罰款則屬於行政處罰。
(2)處罰依據不同。罰金由刑法加以規定,罰款則由行政法律規範加以規定。
(3)適用主體不同。罰金由人民法院判處,而罰款則由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科處。
(4)適用的物件不同。罰金是對犯罪者的懲罰,而罰款則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者的懲罰,其程度比罰金輕。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用簡易程式進行的行政處罰之外,如果採用普通程式,都會給當事人下發書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標註清楚了行政處罰的依據、履行行政處罰的期限,以及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司法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