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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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