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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因此,《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訴訟中,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因此行政處罰一類行政訴訟中,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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