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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為了儲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另外也是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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