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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戶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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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戶籍化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56條處罰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