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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調查期限多少

行政處罰 閱讀(2.49W)
行政處罰調查期限多少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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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調查期限

以下是行政處罰調查期限是多久的答案:
1、對立案的認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此處的“違法行為”指違法行為的全部事實、證據。如果不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不能認為是違法行為,而只是有違法嫌疑。有違法嫌疑,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予迅速立案。換言之,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立案的,不再予以調查。
2、已經立案的行政違法案件調查取證程式的時限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的法律無明確規定,但各地或者各部門可能有明文規定。例如《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辦理完畢的,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此處的“辦理完畢”包括了調查取證,“可以延長”的具體期限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