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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年齡7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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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年齡70歲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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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70歲老人的規定是什麼


如果已經滿70週歲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有違法行為的,可以處行政拘留的處罰,但不執行具體的行政拘留處罰,也就是說要進行處罰,但不執行行政拘留。

如果未滿70週歲的,則如果被處予行政拘留處罰的,由仍應正常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