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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錯誤的,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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