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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幾種

行政處罰 閱讀(1.64W)

一、法定的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幾種?

法定的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幾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行政處罰一般程式的主要流程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行政處罰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3、行政處罰的適用物件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四、行政處罰原則有哪些?

1、 處罰法定原則

2、 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保障相對人權利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其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該原則又被稱為“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5、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的內部活動和外部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防止“暗箱操作”和濫用處罰權。為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一系列的體現職能分離的條款。其中包括: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此外,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規定,也體現了監督制約原則的要求。

6、 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可是有些違法行為性質不算是特別嚴重,所以對當事人也沒有必要進行刑事處罰,這時候就要適當的通過行政處罰來維護國家的法律制度,比如違章行為就要接受扣分、罰款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