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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償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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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追償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行政追償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一般來說有以下的兩個條件:

1、國家已履行了賠償責任。行政追償以國家承擔了賠償責任為前提,這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必要條件。雖然國家是否履行賠償責任並不是向工作人員進行追償的直接原因,但是,在受害人未獲得賠償之前,國家自己的賠償責任尚未實現,向工作人員追償會缺乏法律上的正當性,這正是法律將國家履行賠償責任作為必要條件規定下來的原因所在。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的主觀要件。

追償的形式主要是國家先向受害人賠償,然後責令致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賠償費用,即“先賠後追”的方式。這種方式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縮,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

二、行政追償的作用

把行政追償限制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範圍內,主要原因是鼓勵工作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和抑制違法行政的平衡問題。現代行政事務錯綜複雜專業性強,為了保障行政機關處理與案件有關的具體情況相適應,法律通常為工作人員留下了裁量的空間,不可能要求每個工作人員凡事都能作出準確無誤的判斷,不出現任何偏差。因此,國家賠償法允許工作人員在一定的限度內,出現差錯而不負責任。

1、有利於保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有利於抑制任意或不負責任行使行政職權的問題。如果不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無過錯或過錯的程度,一律予以追償,則勢必會損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終損害了公共利益。

行政追償一般是出現在國家公務人員出現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的。是由國家先行對當事人進行賠償,然後相關的部門會向出現重大過失的人員進行追償。但是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會被追償,一般情況下是由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