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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高價賣口罩怎麼處罰

行政處罰 閱讀(7.94K)

商家高價賣口罩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屬於利用其它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依據該條款規定對違法商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予以公開曝光。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專案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採取分解收費專案、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專案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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