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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領導借款屬於挪用公款嗎

單位領導借款不屬於挪用公款。如果沒有權利決定公款使用的人,向單位借款,在單位批准下借款,應當不構成挪用公款。反之有權利決定公款使用的,以借款的名義挪用了公款,數額較大的並且三個月未還、或者用於經營、或者用於非法行為,就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單位領導借款屬於挪用公款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