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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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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雖然並沒有以“恐嚇罪”命名的罪名及刑法條文,但實際上已經有其它條款對恐嚇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及刑事處罰,那就是《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單純的恐嚇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構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在尋釁滋事裡面增加了恐嚇的內容,也就是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依法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嚇罪需要什麼證據

 如果不是單純的恐嚇行為還有其它情況,比如恐嚇時索要財物,則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本罪如果情節輕微沒有達到刑事處罰的情況,那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行為的,依法將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出現或遇到相應情況時需要哪些證據呢?首先當事人自己需要搞清楚是誰在威脅恐嚇你,恐嚇的原因是什麼,對方是否會真的實施恐嚇的行為。

 證據方面:需要收集有威脅、要挾等行為,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方面的證明材料。

 證據的收集,可能通過電話錄音、視訊錄影,他人證明的方式來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