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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恐嚇需要什麼證據

證據調查 閱讀(1.44W)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口頭恐嚇證據可以有恐嚇簡訊、恐嚇時的音訊記錄、其他視訊記錄、證人等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
(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口頭恐嚇需要什麼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