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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案數額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

挪用公款罪立案數額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符合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就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