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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拘留多少天放出來

具體時間沒有規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針對被拘留人的是否有犯罪事實進行調查並收集證據。這期間,若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即會釋放被拘留人。
若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可能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拘留後3日內,公安機關會將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若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因此,刑事拘留30天后若要放人,具體流程需要根據案件辦理的具體情況而定。

一般刑事拘留多少天放出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