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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病法院可以執行嗎

根據心臟病的病情確定,如果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不執行拘留。《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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