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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罪能判緩刑嗎

可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應當宣告緩刑的條件:(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組織領導傳銷罪能判緩刑嗎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