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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減刑有次數限制嗎

減刑次數是沒有限制的。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減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物件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罪分子。
(二)實質條件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三)限度條件
減刑的限度,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2019減刑有次數限制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