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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既遂標準

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物件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構成以上標準就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既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既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