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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凍結存款的期限

監察委凍結存款的期限視案件情況而定,一般不超過調查期限。監察機關採取凍結存款財產等措施的時限從具備凍結的條件開始,到凍結的條件消失時結束,最長不超過調查期限。凍結存款的條件消失後或者案件結束後,應及時解除凍結措施。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監察委凍結存款的期限

法律依據:《監察法》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