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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會構成聚眾阻礙被收買的兒童罪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聚眾阻礙,是指有預謀、有組織、有領導地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其一,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聚眾的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聚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如何才會構成聚眾阻礙被收買的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