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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成年以後再犯還是不是累犯

未成年犯罪成年以後再犯不是累犯。認定累犯的認定標準是,行為人第一次犯罪的時候,在年齡上面有沒有已經達到了法律上面規定的年齡要求,也就是實歲是否已經達到了18歲。如果第一次犯罪的時候,行為人還處於未滿十八週歲的年齡,那麼如果再次犯罪即使已經達到了法定的十八週歲年齡,行為人也不屬於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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