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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證據不足怎麼辦

派出所證據不足怎麼辦
律師解析: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繼而拘留、逮捕)、或者監視居住。
拘傳是傳喚到派出所查證詢問,一般是不超過24小時,符合條件的就會拘留,派出所就把人送到看守所了。
拘留通知書和逮捕通知書都會郵寄給家屬。
拘留和逮捕兩種措施犯罪嫌疑人是要被羈押在看守所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監視居住相對來說有自由,因為不是在看守所而是公安機關指定的或者是本人居所。
取保候審則可以正常生活、工作,但也需要遵守一些規定,比如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保證隨傳隨到,變更聯絡方式要隨時彙報等。
拘留到期(最長3天)後就需要變更措施,或者是逮捕,或者是取保,監視居住。
但無論變為哪種措施都不等同於案件已經結束,而是需要繼續訴訟程式。
案件到檢察院後一般繼續取保候審,到法院審判後決定還是收監。
拘留以後,一般是在三天、七天、或者一個月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檢察院在稽核後會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還不夠充足,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額決定,那麼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也就是說不批捕的話馬上就要放人。
變更強制措施以後,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做出的決定不正確,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繼續補充收集證據,並按照程式的期限,將案件報檢察院審查,就是說有可能又被逮捕,也可能不予起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