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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人敲詐勒索需要什麼證據

告別人敲詐勒索需要書證、物證、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如果受傷害的,對傷害部位要及時拍照,保留照片和致傷工具等,被害人陳述;鑑定結果;警方勘驗、檢查筆錄等亦可以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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