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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和送養的區別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並未將父母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有父母迫於生活困難,出於讓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環境考慮,將子女送養他人,並收取少量的“營養費”的,屬民間送養,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和送養的區別

法律依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