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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界定是否聚眾賭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構成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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