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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檢察院後會釋放嗎

看情況。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有一個月審查起訴時間,如果在這個月內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應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還不符合起訴條件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有一個月補充偵查時間,補充偵查後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在一個月內提起公訴或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那麼補充偵查時間也是一個月內再次移交檢察院機關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審查期限也是一個月作出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檢察院在審查期間還可以兩次延長審查期限,每次15天。
所以案件從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次日起最長可以五個月時間才起訴到法院。最快是在一個月內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後二個月內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逮捕後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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