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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不能構成犯罪中止。危險犯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一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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