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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要幾天

37天。按流程應由檢察院受理,駐看守所檢查室辦理,一般5個工作日內,案件複雜的可再延長五個工作日。
當做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交由案件承辦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羈押: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內不能辦結的處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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