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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以賭博為業

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既包括沒有正式職業和其他正當收入而以賭博為生,也包括雖有職業或其他一定的經濟收入但以賭博所得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經濟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怎樣認定以賭博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