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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自首如何認定?

職務犯罪自首如何認定?
律師解析: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
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以,職務犯罪自首的認定就是在職務犯罪後能向公安機關主動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就是自首。
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
(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一般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